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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及年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及年审
发布日期:2006-2-21         文章来源:定海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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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材料,向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并在60天内由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证书,并予以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变更登记表,办理变理登记,并发布变更登记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法向区民政局提交准予注销登记的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章,并发布注销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程序与社会团体年检相同。
联系单位:民间组织管理科;联系人:朱卫国;联系电话:2614021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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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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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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