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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民救〔2009〕4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77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5元。
三、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四、上述补助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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