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政发〔2009〕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9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区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2008年冬季退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满一期、二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 二、安置条件 入伍前原为在职职工的退役士兵,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原单位撤消或合并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新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破产的,按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入伍前系经劳动部门批准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渔民合同制职工,由原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落户手续,原合同未到期的,退伍后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期已满,本人愿意续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劳动合同。 对非农户口占用农业户口指标或农业户口占用非农户口指标入伍,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非农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时间一个月未到安置部门报到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安置待遇。 无正当理由而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置工作,由乡镇(街道)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乡镇(街道)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安置办法 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以及《舟山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定政发〔2008〕35号)中规定:“义务兵退役安置,实行城乡一体化”。结合我区实际,城镇退役士兵继续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户籍在农渔村的退役士兵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安置。 (一)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保障金来源于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市区财政拨款及社会各界赞助及捐赠。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包底安置。对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予以特殊照顾,可选择自谋职业或由政府安排工作。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由人事劳动社保部门推荐优先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任何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三)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本人向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安置办审核批准后,与区安置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由公证处公证后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军龄补助费。安置补助金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核定(原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复工、复职的除外),军龄补助费为每年2000元。 户籍在农渔村的退役士兵,由所在乡镇(街道)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军龄补助费。安置补助金标准按上年度农渔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0%核定,军龄补助费为每年2000元。 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和军龄补助费,由区、乡镇(街道)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和军龄补助费由区财政负担,农渔村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和军龄补助费由乡镇(街道)财政负担,区财政补助50%(退役士兵资格由区民政局认定)。领取了安置补助金和军龄补助费的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安置补助金交回区安置办。 对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网络推广退役士兵,各有关方面优先给予办理证照;除收取依法颁发证照的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从事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卫生部门优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审批费和3年年审费;从事书刊零售的,新闻出版部门免费发放书刊经营许可证;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或新办农业企业、从事农业服务业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向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并免费提供1—2次职业介绍服务。 (四)有偿安置。由区政府统一分配安置指标到乡镇(街道)私营企业或福利企业,实行企业单位有偿安置退役士兵的办法,对接收安置任务的私营和福利企业,每安置一名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从安置保障金中拨付1万元安置补助金(双向选择除外)。退役士兵安置上岗后,用人单位要与退役士兵签订2年以上的用工合同。 凡是安置对象本人联系好单位的,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后,由区安置办办理有关手续,不发安置补助金和军龄补助费。 退役士兵的户籍关系在原入伍所在户籍地申报,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给区人武部管理。 四、确保任务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涉及面广、要求高。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发〔2008〕27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安置工作,努力完善安置工作机制,确保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